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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設施及服務之一般守則及條款

  1. 在以下之條款中,「本中心」指亞洲國際博覽館之授權代表,「租用人」指租用本中心之設施及/或服務的人士或公司。 以下之條款適用於租用由本中心提供之所有「設施」及「服務」除本中心書面協議之外。
  2. 在一般情況下,為舉辦展覽活動而申請使用以下服務及租用以下設備之表格,必須於活動前21天遞交,否則將徵收相等於基本收費20%之附加費。 此外,於活動舉行期間現場提出申請,則須徵收相等於基本收費30%之附加費。 然而,本中心有權拒絕接受於限期以後作出之申請。
  3. 由本中心提供之一切設備,只可在本中心內供特定活動項目使用。
  4. 由本中心提供之任何服務/設備是否可供使用,視乎接獲有關申請時之存貨及供求情況而定。 申請將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 然而,本中心有權不接受任何已接獲之申請,在此情況下,使用者將獲通知。
  5. 如因發生不可抗力、勞資糾紛、物資短缺、任何其他理由、本中心不能控制或不可預見到的情況,令本中心於活動項目整段期間或任何時段,未能提供已接獲申請之所有或部分服務或設備,則租用人只可獲得退款,款額根據已支付之有關服務或設備費用按未使用之比例計算。
  6. 如要取消申請,必須於場地租用有效期首天起計多於21天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如場地租用有效期首天起計前7至21天期間通知,所有已取消之申請均須按基本收費徵收30%之取消手續費。 如通知少於7天,所有已取消之申請均須按基本收費徵收100%之取消手續費。
  7. 租用人須於活動最後一個開放日結束後一小時內,將所有設備及有關物資交還本中心。 於指定時間未交還者,其後每日將按一整日租用收費。 本中心接收交回之設備不代表放棄對有關設備損壞及其他有關之一切費用進行索償之權利。
  8. 租用人須根據本中心發出之規則及條例,小心妥善地使用設備,不可取走設備上任何之商標、號碼、標籤或標示牌。 租用人不可就設備作出任何更改、修改、設附加物及/或增建。 設備由供租用人使用和保管,不可供他人使用。
  9. 租用人因疏忽、非蓄意行為、擅自維修或其本身、代表、僱員、代理人或獲請人合理控制範圍內之其他理由,而對設備造成任何損失或損毀,租用人須承擔責任。 如租用人須就設備之任何損失或損毀負責,須向本中心償付修補或更換有關設備之一切費用並保留索償之權利。
  10. 租用人需要對所有儲存在本中心指定貨車調度區儲藏空間內的物品負全權責任。 儲存物品如有任何損失、損毀或其他有關的事件發生,本中心不會承擔任何後果或責任。
  11. 如租用人未能如期支付所有費用或任何其他欠款,或未能於使用後向本中心交還設備,則視作違約論。
  12. 本中心可於租用人違約後任何時間,向租用人發出通知書,終止租用服務及取回有關設備。 租用人仍須支付一切未付之費用,而本中心則可視乎情況所需,使用及保留租用人全部或部份擔保/損毀按金,就任何未付之費用或損毀及因違約引致之開支,作為賠償; 或本中心可根據適用法例規定,就租用人違約一事,行使任何其他追究權利。
  13. 租用某些特定之設施及服務時,本中心保留向租用人收取信用卡版本紀錄之權利。
  14. 本中心保留權利在租用期間之任何時間檢查本中心所提供之設施,而租用人需予以配合及安排本中心授權的職員作有關之檢查。
  15. 如有裝置損壞,租用人必須盡快通知本中心。 如不屬於租用人之誤用,本中心將予以提供合理之維修及/或更換。 本中心將不負責由此所引致之任何損失。 向本中心提出之任何索償,不得超過所受提供之服務而已經/將會支付予本中心之款項總額。
  16. 本細則受香港法例監管,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本中心及租用人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7. 如因租用人疏忽,不能遵守這表格之條款及有關之操守,租用人需承擔本中心因此而引起之相關賠償、損毀、支出及責任等。
  18. 遞交申請時必須以港幣全數支付一切費用及所需按金,同時不得扣除任何銀行費用。 支票(須以本港銀行為付款銀行)/銀行本票之抬頭人請寫「亞洲國際博覽館管理有限公司」或以電匯或電報入賬給本中心。 本中心亦接納用主要信用卡支付相等於港幣$50,000或以下之款項。 銀行轉賬: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號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戶口號碼:004-502-443047-002,賬號:「亞洲國際博覽館管理有限公司」,快號:HSBCHKHHHKH。 本中心有權不處理任何未付款項之申請。
  19. 以上條款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