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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设施及服务之一般守则及条款

  1. 在以下之条款中,「本中心」指亚洲国际博览馆之授权代表,「租用人」指租用本中心之设施及/或服务的人士或公司。以下之条款适用于租用由本中心提供之所有「设施」及「服务」除本中心书面协议之外。
  2. 在一般情况下,为举办展览活动而申请使用以下服务及租用以下设备之表格,必须于活动前21天递交,否则将征收相等于基本收费20%之附加费。此外,于活动举行期间现场提出申请,则须征收相等于基本收费30%之附加费。然而,本中心有权拒绝接受于限期以后作出之申请。
  3. 由本中心提供之一切设备,只可在本中心内供特定活动项目使用。
  4. 由本中心提供之任何服务/设备是否可供使用,视乎接获有关申请时之存货及供求情况而定。申请将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 然而,本中心有权不接受任何已接获之申请,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将获通知。
  5.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劳资纠纷、物资短缺、任何其他理由、本中心不能控制或不可预见到的情况,令本中心于活动项目整段期间或任何时段,未能提供已接获申请之所有或部分服务或设备,则租用人只可获得退款,款额根据已支付之有关服务或设备费用按未使用之比例计算。
  6. 如要取消申请,必须于场地租用有效期首天起计多于21天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如场地租用有效期首天起计前7至21天期间通知,所有已取消之申请均须按基本收费征收30%之取消手续费。如通知少于7天,所有已取消之申请均须按基本收费征收100%之取消手续费。
  7. 租用人须于活动最后一个开放日结束后一小时内,将所有设备及有关物资交还本中心。于指定时间未交还者,其后每日将按一整日租用收费。本中心接收交回之设备不代表放弃对有关设备损坏及其他有关之一切费用进行索偿之权利。
  8. 租用人须根据本中心发出之规则及条例,小心妥善地使用设备,不可取走设备上任何之商标、号码、标签或标示牌。租用人不可就设备作出任何更改、修改、设附加物及/或增建。设备由供租用人使用和保管,不可供他人使用。
  9. 租用人因疏忽、非蓄意行为、擅自维修或其本身、代表、雇员、代理人或获邀请人合理控制范围内之其他理由,而对设备造成任何损失或损毁,租用人须承担责任。 如租用人须就设备之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须向本中心偿付修补或更换有关设备之一切费用并保留索偿之权利。
  10. 租用人需要对所有储存在本中心指定貨车调度区储藏空间内的物品负全权责任。储存物品如有任何损失、损毁或其他有关的事件发生,本中心不会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11. 如租用人未能如期支付所有费用或任何其他欠款,或未能于使用后向本中心交还设备,则视作违约论。
  12. 本中心可于租用人违约后任何时间,向租用人发出通知书,终止租用服务及取回有关设备。租用人仍须支付一切未付之费用,而本中心则可视乎情况所需,使用及保留租用人全部或部份担保/损毁按金,就任何未付之费用或损毁及因违约引致之开支,作为赔偿;或本中心可根据适用法例规定,就租用人违约一事,行使任何其他追究权利。
  13. 租用某些特定之设施及服务时,本中心保留向租用人收取信用卡版本纪录之权利。
  14. 本中心保留权利在租用期间之任何时间检查本中心所提供之设施,而租用人需予以配合及安排本中心授权的职员作有关之检查。
  15. 如有装置损坏,租用人必须尽快通知本中心。如不属于租用人之误用,本中心将予以提供合理之维修及/或更换。本中心将不负责由此所引致之任何损失。向本中心提出之任何索偿,不得超过所受提供之服务而已经/将会支付予本中心之款项总额。
  16. 本细则受香港法例监管,并按照香港法例解释,本中心及租用人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17. 如因租用人疏忽,不能遵守这表格之条款及有关之操守,租用人需承担本中心因此而引起之相关赔偿、损毁、支出及责任等。
  18. 递交申请时必须以港币全数支付一切费用及所需按金,同时不得扣除任何银行费用。支票﹙须以本港银行为付款银行﹚/银行本票之抬头人请写「亚洲国际博览馆管理有限公司」或以电汇或电报入账给本中心。本中心亦接纳用主要信用卡支付相等于港币$50,000或以下之款项。银行转账: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户口号码:004-502-443047-002,账号:「亚洲国际博览馆管理有限公司」,快号:HSBCHKHHHKH。本中心有权不处理任何未付款项之申请。
  19. 以上条款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